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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企业注册商标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作者:江苏荣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3 08:21:50

南京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在先申请原则是我国商标申请和注册的基本原则,此外我国商标注册申请还遵循“自愿注册”原则、“优先权”原则。我国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充的做法。《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如果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则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规定期限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南京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决定的说明》(下简称《说明》)明确提出,对2014年5月1日前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在代理服务外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作出受理决定的,我局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我局在商标审查阶段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在审查时,我局依据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数据库判断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如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初步审定或被核准注册,任何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要求不予核准商标注册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决定是可以预见的常态化结果,而通过异议程序做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通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则是较为个别、不太常见的商标审查审理结果,盖因极大多数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应该会在受理阶段得到规制解决,即不予受理,而个别的“漏网之鱼”即便不慎受理了也应该会被及时驳回。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是理论中的理想状态。在商标审查审理实务中,无论是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还是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出现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没有被及时有效识别出来进而未能被剔除出商标注册程序的不良现象。而这些由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旦被初审或者被核准注册,就面临着如何阻击、纠正的问题。

《说明》中的规定鼓励民众以异议程序或者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予以“查漏补缺”,其精神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说明》仅为商标局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赋予普通民众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异议或者宣告无效程序之权利的情况下,有关程序的启动可能遭致缺乏法律依据硬伤的诘问。

就编织完整的规制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机制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修改可修改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即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在异议理由中加入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实现任何人适用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对有关商标提异议的权利法定化。

二、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的修改可将商标代理机构禁止注册条款增设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援引的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在学理上通常被称为绝对禁止注册事由,第16条第1款规定虽然在学理上视为相对禁止注册事由,但同前述所列条款类似,均涉及到商标公共管理秩序、广大消费者群体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等公益要素,体现了较为浓厚的社会公共利益色彩和公法规制属性。因此,存在该些事由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

实务中不容否认的是,商标局对一件同时存在绝对拒绝注册事由和相对拒绝事由的商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而仅以相对事由的法律规定予以驳回,一旦这样的案件进入到驳回复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享有主动援引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权力,从而有力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这个角度上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无疑是值得赞许的一项法律规范。但类似这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依职权主动援引作出复审决定的法律规定,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容。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禁止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的规定,同样是基于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设立,具有相当的公益色彩,完全应当将其纳入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适用的法条范围。

三、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可以修改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即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既明确赋予了商标局直接宣告商标代理机构违规注册的商标无效的职权,同样也实现了任何人援引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申请宣告有关商标无效之权利的法定化、明确化和规范化。

南京商标注册代理哪家好呢,我们教你辨别。

第一、正规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是商标局有正规备案的,大家可以去国家商标局去查询的。如果你不知道如何查询,请咨询我们,我们为你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可以参考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全国排名信息,排名靠前,说明实力强,技术厉害。

第三、可以参考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年代理量以及注册商标的成功率,成功率高,可以反映出代理公司是否具有丰富的经验。

第四、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是否在商标局附近上班,这样可以在商标局有正式文件的时候可以及时的取得文件。

第五、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是否有专业的售前与售后服务,可以及时的解决客户的各类问题,让客户注册商标的时候没有后顾之忧。

第六、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是否在工商局登记过,只有登记过的企业才是正规合法的。第七、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成立时间年限。公司成立时间久,是这几个条件中必须要参考的项目之一。

在这里,我们不建议大家选择刚刚成立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这样的公司实力不强,并且倒闭的可能性也存在。因此建议大家选择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成立时间久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注册。

经常会有客户问我,建议我注册第35类商标,35类商标和我们有什么关系吗?这个很重要吗?答案是非常重要,尤其是针对电商、微商及相应的实体销售服务商而言尤为重要。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商标申请类别共涉及45个类别,其中1-34类为商品类别,35-45类为服务类别,商标申请人按照各自经营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相应的商标申请,当然为了加强保护也可以全类注册。

第35类服务主要涉及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等服务内容,特别是与电商、微商企业提供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及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升级和维护数据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我们可以看看作为电商的领头羊天猫的南京商标注册情况:不仅服务项目涵盖范围广,而且对商标进行规范注册,进行严密保护。

那么除了类似天猫这种电商品牌,其他的互联网企业该如何确定自身的商标类别呢,我们可以做些原则性的说明:第42类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方面:计算机编程、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电子数据存储、软件运营服务等第9类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方面: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等第38类中通讯服务方面: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在线论坛等第35类商业经营及管理方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第16类印刷出版物及图画方面:印刷出版物、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图画等第36类金融事务方面。

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网上银行、不动产出租等第39类旅行安排方面:旅行预订、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导等第41类文娱、体育活动服务方面: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第43类提供餐饮住宿服务方面:旅馆预订、寄宿处预订等第45类单一服务中的在线交友网络服务等在互联网经济活跃的时代,相应的商标侵权纠纷也比比皆是,如果没有取得商标的注册权,无异于在网络时代裸奔,后果相当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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