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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专利注册要注意哪些细节?

作者:江苏荣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30 08:16:21

其实,南京商标注册的整个过程很简单,但现在国内市场鱼龙混杂,代理水平参差不齐。找中介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以免上当受骗。我来告诉你有什么样的骗局。

1、商标注册不经查询由于商标注册不能保证100%的成功,因此为了提高成功率,有必要在早期进行查询。有些机构甚至省略了查询的步骤,直接告诉您可以注册。直到一年多后,该商标才被同一商标驳回。小赞温馨提示:注册商标时,一定要委托可靠的代理机构进行检索。

2、价格很低。里面有很多油腻的猫一些机构声称99元和199元可以用于注册商标。我们需要知道,商标注册的官方费用不仅仅是这些。有的代理机构收到钱后根本不提交注册,后来伪造商标注册证给申请人;有的代理机构不直接查询提交,但后来拒绝,然后收取高额审查费;有的代理机构直接带着钱跑了。

3、伪造国家文件,谎称政府机构例行公事一:诈骗代理公司冒充或国家商标局工作人员,哄骗客户放心申请注册商标,称商标注册可以核实,因此,伪造商标注册证欺骗消费者或者直接消失的。例行公事2:为了吸引顾客,一些机构保证所有流程都能加快。只有客户从中介处拿到材料,兴致勃勃地办理进平台手续,才能发现材料是假的。小赞温馨提示:我国商标注册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自行注册,另一种是寻求正规的注册代理机构。还有机构说要收取商标公告费、商标年费、各种费用,这是一种欺诈行为。商标注册只收取商标注册费。登记被驳回或者被驳回后,需要复审的,由本机构收取相应的复审费。

4、只有在商标局注册成功的机构才具有代理资格。如果有大量的成功案例,那么机构的实力、公司的人员都足够专业。这样就可以放心地把自己的商标交给这样的企业。由于商标注册时间较长,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发放许可证。在此期间,商标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商标局的这些文件将首先通知代理机构,商标局的后续问题将受到时间限制。如果代理机构不稳定,那么就很难处理以下商标注册问题。因此,对于刚刚成立的中介机构,一定要看清楚、选准,防止上当受骗。

11月27号,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的结果。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基本案情申请人: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周晓扬争议商标: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是“水立方”的唯一经营、管理机构。“水立方”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已经与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形成特定的、唯一的联系,成为奥运场馆名称和未注册商标,由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2003年初国家游泳中心设计方案包括“水立方”,在公开展示,2003年7月28日“水立方”被正式确定为国家游泳中心实施方案,对于这一历史性事件,中央、各地方电视台、网站等众多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前,不可能不知晓“水立方”这一名称,因此是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

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11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于第3类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上。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结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

“水立方”是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建筑物——国家游泳中心的名称,这一事实已为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被申请人将“水立方”注册为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商品与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相联系,认为该商品为奥运会指定商品或与奥运会有某种关联,从而发生对产源的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的界定从立法结构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作为禁用条款,该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了有损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但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将所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逐一列举,因此,该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更像是一个“兜底”条款。

即如果出现了第十条第一款前七项及第八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情形,当然适用该条款,如果出现列举情形之外但又确实有违主流的道德观念、有损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可以使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来制止商标的注册,以预防产生消极、负面的社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所要考虑的因素是多样的,简言之,“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判定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商评委2005年12月颁布的《商标审理标准》中列举了“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二)有害于种族尊严或感情的;(三)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的:(四)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本等单位或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五)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六)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标记相同或近似的;(七)容易误导公众的:(八)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将奥运会标志性场馆名称“水立方”作为南京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其商品与奥运会有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

此种情形虽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之情形,但争议商标的注册确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二、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条件

1、“不良影响”条款的调整范围。“不良影响”作为〈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的组成部分,属于绝对理由条款,“其他不良影响”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范围之内,如仅涉及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内容,由于商标法已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良影响”条款不同于其他条款维护权利人商标权等在先权利的立法宗旨,侧重维护国家、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因此,依据该条款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商标的主体法律未予限定。本案中提出撤销申请的主体是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其虽然为“水立方”的经营、管理机构,但其提出的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奥运会相联系,易误导公众之主张,属公共利益之范畴,并非主张其特定的民事权益,故本案属于“不良影响”条款调整范围。此外,如果一个商标对商品或服务具有描述性,整体缺乏显著性,同时也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相关特点产生误认,此种情形下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显著性条款,而不应适用不良影响条款。

2、只需存在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商标法“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防止商标的注册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道德观念产生负面的影响。而且“不良影响”一般涉及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商标审查机关只需论证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会对国家、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的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需证明有不良影响的实际后果。

3、构成“不良影响”的判定。由于法律上缺乏具体的判断依据,而现代社会价值观日益多元化,判断是否构成“不良影响”有一定难度。个人认为应从几个方面考量:一是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一般利益为大前提;二是主要考虑商标的常见含义。通常应考虑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消费者的认知程度,在多个含义中考虑其主要含义,以一般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为主要考虑因素,而无需考虑注册人的设计理念和主观心态,也无需考虑商标注册人放弃该商标部分文字专用权;三是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历史背景、社会观念、市场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道德价值观念为标准,全面考察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是否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合评述从该案的审理可以看出,“水立方”虽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它属于奥运会这一国际性体育活动的标志性建筑物之一,与奥运会有着特定联系。类似的标志主要有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或其它公益活动的会徵、吉祥物、宣传语或其它标志物,如“世博会”会标等,此类标志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亦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将此类标志注册为商标,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予以制止。

鉴于《商标法》对此种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但又确属不应注册为商标之情形。在此情形下,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由此我们亦可认识到设立该条款作为“兜底”条款的必要性。

南京商标注册对企业非常重要,因为它是公司和产品的标识,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企业设计产品的商标至关重要。并将其用于产品和宣传,但如果没有注册,一旦公司做大做强,很难被其他公司模仿商标,所以现在商标注册服务公司鼓励大家去追求拥有自己的产品。注册商标是对您自己的知识产权的最佳保护。商标注册服务怎么样?

1,更方便,省时,省力,高效有些人工作比较繁忙,远离商标局,需要时间和精力来回走动,它可能不熟悉这个过程。我被解雇并且筋疲力尽。如果您使用商标注册服务申请人,您只需提供自己的商标信息。其他程序将由商标注册服务公司处理。此外,专业人员还将提供有关商标设计的适当指导,以避免商标局拒绝提交的商标。

2,更专业的注册,提高成功率物有所值商标注册服务公司介绍,中国是一个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文明,现有的汉字约有9万多个,其中只用了7000多个字,常用的汉字数量似乎非常大,其实在这些单词通常组合使用后,你会发现有太多的重用,所以现在比较大多数独特和创新的常用组合单词已经注册。

根据商标法,商标不可复制。与注册含义相似的商标将被拒绝。商标注册服务公司专业和权威的商标注册也有丰富的经验,可以帮助大家成功赢得信义的品牌。只需要准备营业执照和申请的商标模式,后续程序可以安全地交给国内资深人士商标注册服务公司。

香港南京商标注册有诸多好处,可以做品牌推广打造国际品牌形象,可以有效阻止他人的侵权行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简述:香港商标法的特点、香港商标的好处!

香港商标法的主要特点

1、两种保护体系。在香港,注册商标称为成文法商标,受商标法保护;非注册商标称为不成文法商标,受影射法保护。凡商标所有人未就其商标作完全和有效注册的,不得就商标侵权提起诉讼,无权要求制止侵权或赔偿损失;但可以就他人假冒商品的行为,提起影射诉讼,香港商标注册查询以维护其非法注册商标的信誉。

2、两种注册商标。香港商标注册簿分为甲、乙两部。按照的做法,商标在哪一部类获准注册,是由商标本身的识别性以及识别程度决定的。甲部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范围要大于乙部注册商标。除商标权人外,任何人使用与甲部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记,以致在贸易过程中会对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造成欺骗或混淆的,即构成侵权;而乙部注册商标所受的保护,则介乎于甲部注册所取得的保护和假冒法所给予的保护之间。

3、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须连同商誉一起转让,并由商标所有人和受让人共同提出申请,经注册官核准后方为有效。当事人未共同提出申请的,受让人可向注册官提交申请书,并附具转让证明,以显示该商标连同商誉一并转让。

4、注册商标的效力。商标在香港注册不满7年的,任何人都可以以受该注册商标妨害为由,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请求。注册商标自注册日起满7年之后,则对于一切情事均发生效力,但注册商标所有人仍无权排斥原使用该类似商标的人在原贸易活动范围内就同一商品继续使用该商标。

5、商标犯罪行为。规定了有关商标犯罪行为的种类,并可以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凡伪造注册商标登记簿,或进行虚假登记,或伪造书据作为登记簿的记载,以及其他伪造行为的,均以轻刑罪议;凡假冒商标在香港注册,或有任何文字明示或默示该商标在香港注册但实际未办理注册的,应受简易诉讼程序审判,科以一定数额的罚金;凡在商业或贸易中擅自使用英王纹章、徽记或名称,使人以为使用人系由英王或王室聘用的,或总督授命办理的,给予行为人以假处分,勒令其停止使用上述标记。

注册香港商标的好处

1、提高国内企业的产品附加价值,创立国际品牌形象。

2、已注册香港商标受到法律保护,遇他人侵权时可使用法律武器维护商标持有人的权利。

3、香港商标享有高标准的市场地位,智者应把握商机,做好品牌策划,立足香港,走遍世界。

4、经成功注册及被市场认可的商标可成为公司的无形资产,有助于提高公司资产评估值。

5、商标注册证书是商标使用者拥有商标专用权的最佳证明。

6、香港商标注册申请无需申请人亲临办理,审查时间相对较短,成功率较高,是急于取得产品商标注册证书的您的理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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