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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区个人专利需了解的要点

作者:江苏荣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10 08:33:59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在企业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商标是企业竞争市场的重要武器,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存在于企业。南京商标注册分为个人名义注册及公司名义注册,以公司名义注册商标的现象较为普遍。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应该加强对商标的理解。由于缺乏商标注册经验,因此很多企业一般都会找商标注册代理机构。

很多人对国家商标局发出的《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法律地位认识不清,认为《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有商标局盖的红印章、商标局已经受理了申请,就证明该商标的成功注册了。其实,《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是国家商标局给予申请人的申请凭证,这是在受理完后商标局才要审查的内容,这个审查一般是在受理后10个月左右进行。在审查中该商标如与他人在先权利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或违反商标法的禁注禁用条款,商标局会下发驳回通知。所以,商标受理通知书并不等同于商标核准注册。

商标只有经注册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才具有商标专用权,才能禁止他人使用和注册。注册商标可以找在商标局备案过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也可以直接去国家商标局提交申请,注册商标会遇到很多专业性的问题,建议您找一家可靠的代理机构。

商标除了可以转让还能做什么,对于很多人来说,拿到南京商标注册证,或者买下一个商标后,都是用来作为品牌的一部分,亦或是为了满足进驻电商的要求,那么商标除了可以转让还能做什么?

一、商标质押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时不时会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阶段。商标除了出售转让挣钱之外,各大银行都会对信誉度较好的企业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二、商标使用授权独占使用:只允许对方使用,即便是商标拥有者,在合同期内也不能使用该商标。排他使用:合同双方都可以使用,合同之外的人不能使用。普通使用:可以授权给多个对象。商标授权的流程与商标转让近似,只要签好合同后向商标局备案即可。

三、商标权投资入股商标权可以投资入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标权作价投资金额应少于总投资额的大道的20%。

商标权投资入股的形式有两种:

1、将商标权的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这种投资实际是以商标使用费形式参与入股企业经营活动的,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将商标权作价投资入股,这种投资实际上是将商标权的使用权及部分处置权一并交给了被投资企业。这时,只有与被投资企业协商一致情况下,商标权人才能够处置自己的商标。如转让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等等。

为了帮助您快速识别骗子,提高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权利知识产权法》总结了客户在南京商标注册中经常遇到的一些惯例和陷阱。你们这些想注册的人应该注意他们为了吸引低价活动的商家,在顾客“勾搭”之后,他们会以各种名义增加附加费。因此,商标证可能没有拿下来,收费发票也拿了不少。有很多中介机构在申请人拿到商标注册证等材料后,会要求收取服务费或费用及证明费,并重复支付。我希望你要小心谨慎,避免陷入这样一个糟糕的例行公事。

知识产权之路在此期间,骗子代理机构会谎称商标需要在网络上展示一段时间才能使用,展示过程需要支付“展示费”。一些企业对商标局的“公告期”不清楚,所以相信骗子的话,赔钱。但《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在审查期间有三个月的公告期。如果在此期间没有任何个人或公司提出异议,则该商标可以成功注册。公告期间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与电信诈骗一样,诈骗机关的名义,欺骗企业,冒充国家商标局下属机关。如果企业不注册,就会被罚款等。

目前,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合作中心外,商标局还分别在广州、上海、重庆、郑州设有商标评审合作中心。如有疑问,到中心询问。相关信息也在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上公开,而不是轻信谣言和欺诈机构。许多代理机构声称能够实现100%的商标注册成功率,并保证100%的商标申请成功。但是,商标注册存在风险,不能保证任何商标100%通过。一些机构会在商标未过期时打电话,谎称商标过期后需要立即续展。

否则,他们将被罚款。根据《商标法》,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申请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期满不办理续展手续的,商标局可以延长六个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商标局将予以注销。商标续展不会被罚款!

驰名商标,顾名思义,就是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最早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把驰名商标明确定义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南京商标注册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保护现状: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较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主要体现为驰名商标的抢注、仿冒及国际间假冒、仿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由于巨额利润的驱使,导致了驰名商标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从而使驰名商标侵权的范围更广、影响更大,这不仅给驰名商标所有人造成严重损害,也给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驰名商标要求得到比一般商标更广泛的特殊保护,其中包括国际保护和国内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关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规定,(1)对驰名的商品商标要给予特殊保护: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有权或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用于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禁止或取消其注册或使用;(2)允许利害关系人在这种商标已经注册后的5年内,提出撤销或禁止使用这种商标的请求;(3)对于以欺诈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或禁止使用这种商标的,则不受时间限制。TRIPS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比《巴黎公约》则更进了一步:(1)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由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2)将保护的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3)对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做了原则规定: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

(二)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商标法》只规定了驰名商标认定办法,但未涉及到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仅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涉及驰名商标保护问题。法律上的漏洞及不完善,致使我国存在大量仿冒、制造仿冒驰名商标产品销售的行为及驰名商标在国内外被抢注。当前,我国知名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情况接连不断,不仅数量骤然增加,而且遍及亚、欧、美、非、大洋洲,除了以往发生的代理商或个人抢注商标外,还出现了个别的国外大企业抢注我国知名商标的情况,如西门子公司抢注海信商标的情况,更为严重的是,在有的国家或地区,出现了专门抢注商标注册的知名商标的企业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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