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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司商标变更的详细流程

作者:江苏荣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8 08:02:59

对一些企业家来说,生意越来越受欢迎。你考虑过商标吗?你的商标安全吗?没有南京商标注册,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商标未经注册的,企业就没有商标专用权。如果品牌管理得当,不仅可以使用,其他商家也可以随意使用,这对该商标所代表的商品的质量和声誉都会产生负面影响。而一旦别人注册了商标,我们作为商标的使用者,就不能使用它。虽然《商标法》第32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损害他人原有的权利,也不应当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提前登记。”商标往往在未达到一定的影响力之前就被他人注册了。由此可见,证明和维护权利比商标注册难得多。

该商标是非法的,无法注册。今年8月28日,康之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商标“阿姨与图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裁定无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阿姨”商标只是直接表明指定商品的功能或用途与女性的月经周期有关,不能区分商品的来源。它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试想,我们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可能缺乏意义,可能违反《商标法》的禁止规定,我们仍在大力推广。一旦流行起来,就发现不可能注册。我们该怎么办?

商标侵权迫使迪迪将其名称改为“嘀嘀”,作为当年出租车产品的名称,但不知有人申请了相应商标类别的产品或服务注册,因此被迫改名为“滴滴打车”。一个没有注册商标的朋友总是认为自己没有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但实际上告诉我们这个想法是错误的。不注册商标,在早期,只是为了推广品牌。品牌推广时,突然有人拿着商标注册证告诉你侵犯他人商标的专有权,你该怎么办?要么白手起家换个牌子,要么高价买别人的商标。

结论:我们都有一个梦想,那就是把企业做大做强。商标应该伴随着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发挥保护企业品牌的作用,随着品牌的提升,其价值将无限增长。因此,在企业成立之初,就要注意商标问题,尽快迈出商标注册的一小步,可以少走很多弯路。

教育一直是我国重点关注的领域,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教育资源也越发紧缺。随着近年来教育类南京商标注册数量的增加,可以说注册难度也在增加,通过率也越来越小。因此,为了更快地运营,为了自己的产品快速上线,许多公司都选择符合自己企业需求的商标进行购买。今天,我司将简要介绍一下,转让教育商标时要注意什么。

一、卖方保证该41类教育商标转让注册商标是该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卖方保证提供的文件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该注册商标的转让性质是商标所有权永久性的转让。

二、该注册商标是合法有效的商标。

三、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日前没有许可给第三方使用过;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前不存在与第三方争议;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前不存在被第三方财产诉讼保全;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甲方应将自己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卖方承诺不在注册有效期内自己经营或许可他人经营带有与转让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也不得从事任何与该商标竞争的商业活动。

有不少客户,注册了一个商标,初期的时候,对南京商标注册证很在意,挂在很显眼的地方,但是由于要用到商标注册证的时候并不是特别多,所以有的就有所忽视,结果把商标注册证搞丢了,那么商标注册证丢失了怎么办呢,可不可以补办呢?

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商标注册证丢失了,也没什么大不了,身份证丢失的人大把,也不是可以补办吗,但是补办一个商标注册证,商标局是要收1000元的官方费用的,并且周期也比较长,不是说补办就能补办的。并且商标局补办商标注册证的时间,没有统一规定,所以在提交补办商标注册证,而没下证的这段时期中,可以先搞个商标注册证明,这个一般5个工作日就能办妥。

当然,商标注册证丢失了,商标局的官方数据库中还是有数据的,所以也不用着急,补办证件的时候,是要提交主体资格证明的。一般交由代理公司办理比较方便。

从南京商标注册的角度而言,根据商标法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从商标注册的角度而言,根据商标法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但在商标审核业务中审核人员由于知识及经验原因不可能完全按照此标准及时驳回此类不符合要求的商标。

其实将品质特征用语注册成商标,表面上似乎增大了该商标的保护范围,但是实际上从商标法的角度而言,该品质特征用语并不能阻碍其经营者对该品质特征用语的正常使用。例如,在周某与厦门鹭岩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周某将“岩韵”一词注册成商标,但是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一二审法院关于“岩韵”一词属武夷岩茶特征用语的认定正确,周某虽然对于“岩韵”一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无权干涉其他经营者在生产、销售中对“岩韵”一词在描述产品特征方面的正常使用。

从商标推广的角度而言,在其他经营者也可以正常使用该产品特征性用语时,该商标的对商标专用权人所产生的特有符号意义也将因此被弱化。当然,我们从商标审核的角度而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并非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合法理由。但在第三人就商标涉及产品特征表述的的异议条件下,被认定为无效商标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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