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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商标注册变更重要吗?
作者:江苏荣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09 08:38:19
什么是江苏商标注册变更?江苏商标注册变更重要吗?为什么有些企业不进行“商标变更”,导致商标被撤销?今天,小编会和你好好谈谈江苏商标注册的变更。商标变更是指商标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变更。申请人变更名称、地址、代理人或者裁减指定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注:如需变更注册商标的文字、数字,应重新申请商标注册,并视为新申请商标,不能称为商标变更。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更注册商标、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予以撤销。”不依法变更的商标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所以不要因为一个小原因失去一切。遵守法律程序更安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撤销他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三退”申请一经他人提出,商标注册人必须提供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变更注册人名称的,不能直接提供以原注册人名义使用商标的证据,也不能采纳实际使用的证据。
这势必影响商标评审的结果,对注册人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人的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应当要求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商标局无法联系商标注册人,注册人失去了回复的机会。商标局将视为拒绝答复,撤销其注册商标。申请人可以通过商标局官网在线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局办公室,由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调中心,或者由商标局委托当地工商和市场监督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申请人也可以委托商标局认可的有资质的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变更事宜。委托代理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代理人的要求准备商标变更所需的材料,并对随后的商标变更过程负责。
(1) 根据申请的具体内容,申请人需要选择不同形式的变更申请。申请书必须采用机械印刷或印刷,每一商标均应填写变更申请书。
(2) 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 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直接在接待大厅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 需要变更登记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5) 商标权利人是自然人,注册商标地址跨民族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变更证明,以及在变更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6)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外文,社会商标管理人建议您委托正规翻译机构翻译并签字确认。
(7) 如果是普通商标,如果你想申请变更,商标的其他共有人必须同意申请,申请人变更商标所需的材料包括其他共有人变更的材料。
随着国家对公司注册登记的不断改革完善,注册公司变得很简单。不少人士选择走向创业的道路,开办自己的公司,自己做老板。但你知道吗,注册公司还有许多要注意的细节噢,比如公司注册地址的选择。注册公司的第一步,就得先确定一个好地址。很多初创企业的人士都会忽略掉地址选择的重要性。大家想想,如果将公司地址选择在一个交通不便利、经济落后的地区,试问公司的发展是否也会受到一定的阻碍呢?下面小编就来跟大家聊聊公司注册地址的学问。
公司注册地址,即公司的住所。公司以其开展业务活动和处理公司事务的所在地为住所。注册公司时,一般大型企业会选择商务写字楼作为公司的注册地址,办公场所档次高让外界对公司产生更强的专业感和信任感。但并非所有公司都像大型企业般拥有充足的资金,许多创业公司前期资金比较紧张,租用高额的写字楼会给创业公司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因此,政府近年来推出新政策,允许公司进行地址挂靠,即将公司地址挂靠在商务秘书公司。实现无地址注册公司,不存在法律风险,这对中小型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福利。
市场上的注册地址类型:
1、商务中心商务中心是物业公司购买或长期租用一层或几层的写字楼,在工商、税务等机关的批准下,将其分割成小型办公场所,单独租赁的商务办公室。一般费用较高,比较适用于规模大,资金充裕的企业。
2、招待所、宾馆或是一些公寓性质的注册地址这些类型的地址,唯一的优点是价格便宜。但是这种类型的地址对于安装税控、工商部门上门核查无任何保障,一但出现问题,公司将面临的是限期迁址或罚款,后果较为严重。
3、集中办公区集中办公区顾名思义是大家集中起来在一个地方进行办公。不同公司之间合租一个办公室,互相不影响彼此的业务开展。共同享用办公设施,实现资源共享,大大降低前期租用办公室的费用。集中办公区适用于业务刚起步,资金相对比较紧张的中小型公司。同时由于公司注册地址的稳定性,越来越多的成长性企业也选择集中办公区来作为公司注册地址。
4、秘书地址挂靠注册公司实行地址挂靠,即创业者注册公司时可将公司地址挂靠在商务秘书公司,不需要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大大减轻了创业者开办公司前期由于资金紧张不足以租用办公场所的难题,尤其给中小型企业带来很大的便利。
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
1.无论是否注册,驰名商标均受到保护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没有取得核准注册的商标,在与其他注册商标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一般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即使其未在我国注册,仍然可以得到商标法的保护,他人不能在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商标。
2.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一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禁用范围,仅限于与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但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只要某一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即使其使用在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驰名商标也可以排除其注册和使用。
3.驰名商标所有人在撤销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时,有特别的期限保护《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权利人因他人注册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而撤销该商标时,都要受到五年时限的限制,但是,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如果商标注册人是出于恶意的话,可以不受该5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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