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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南京商标注册的优势和必要性

作者:江苏荣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5-20 08:57:55

现在很多商家选择为自己的品牌注册一个商标,让自己的品牌有一个好的形象。南京商标注册的优势和必要性是什么?如果你不明白,那就跟着上标学。南京商标注册的要点是什么?我之前已经简单地向您说明了南京商标注册的优势和必要性,具体如下:

商标权是区域性的:

1.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根据其本国商标法或该地区商标条约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家或地区有效,对该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具有约束力。虽然也有国际商标组织和一些区域商标组织,但这些组织的存在离不开商标的区域性。

2.避免在国外无意或被动侵犯他人商标权,造成巨额赔偿。

3.在大多数国家,先申请原则适用于保护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一个企业在出口前不考虑商标注册和查询,很可能不知道自己侵犯了国内其他人的商标权;一旦其他人提前注册,很可能出现被动侵权,面临跨国诉讼和巨额赔偿的风险。

4.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注册期较长,提前注册涉外商标有利于实施出口保护和市场战略:大多数国家的登记期很长,一般为两年左右。为了便于实施出口计划,在出口国及时获得商标使用权,避免将来不必要的纠纷,必须事先对国际商标进行登记,为今后品牌推广打下基础。

5.为避免其他人(包括竞争对手、经销商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在国外注册商标的长期使用,不得不与他们高价合作或被迫重建一个新品牌:商标作为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开拓国际市场时,他们没有意识到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和获得当地法律保护的重要性,致使自己的商标被他人多次抢先,给这些企业以后进入国际市场带来了严重障碍,其中一些甚至逐渐被挤出原来的公开市场。

6.国家对出口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有专项资金补贴和其他优惠政策:中国已成为全球制造业中心,贸易顺差大,出口产品附加值低,贸易摩擦不断。出口产品需要升级换代,需要在国际市场上推出自己的品牌。政府高度重视和鼓励出口企业在海外打造自主品牌。出口企业在境外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补贴。

7.树立品牌形象,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塑造国际品牌。

在实务中,商标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通常表现为两类案件:一类是商标确权案件,包括著作权人对于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即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的案件(简称商标异议案件),著作权人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的案件(简称商标争议案件)。商标注册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属于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在后商标将不予注册或予以撤销。

另一类是著作权人以商标注册人(或商标使用人,下同)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总的来说,有关在后商标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的问题,与一般情况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并没有本质区别,采用的都是接触加相似性的判断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应从下面几个层次来进行审查。

第一,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的标的是否构成作品,或者是作品中具有版权性的部分。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也就不会发生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所谓作品中具有版权性的部分,则是指作品中能够体现作者的创作思想,具有原创性,作为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

第二,该作品早于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创作完成。这是对于权利在先性的要求。如果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注册日期,那么不仅不能产生在先著作权,著作权本身的合法性反而成为问题。当事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应当提交在先创作完成作品的证据,在先公开发表作品的证据,在先进行版权登记的证据等。

第三,主张权利人为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著作权人是指作者本人,或者以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

第四,在后商标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如果在后商标与他人独创性较强的作品完全相同,原则上可以认定在后商标是对他人在先作品的抄袭、复制。在后商标与他人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则是指在后商标与他人作品相似到这样一种程度,除了认定为复制而不可能有其他的合理解释。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案件审理人员应从普通消费者的标准出发,根据个案情况加以判定。

第五,商标注册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作品,涉及到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的主观状态,接触过即为明知,接触的可能性与应知近似,但在证明标准上略低于应知。著作权人主张商标注册人有接触可能性的,应当提交有关其作品传播方式、范围的证据。鉴于著作权法并不排斥不同的主体各自独立创作完成相同或相近的作品,如果商标注册人能够证明在后商标是独立设计完成的,则不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第六,商标注册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商标注册人如主张其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应就下列情形举证证明:商标注册人与著作权人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著作权人作出过直接的、明确的许可其使用作品申请注册商标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有关许可使用作品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关于认定商标注册人是否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有的同志认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以签订书面合同或著作权人的明示授权为要件,著作权人的默示行为也可以成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这种观点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教育一直是我国重点关注的领域,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教育资源也越发紧缺。随着近年来教育类商标注册数量的增加,可以说注册难度也在增加,通过率也越来越小。因此,为了更快地运营,为了自己的产品快速上线,许多公司都选择符合自己企业需求的商标进行购买。今天,我司将简要介绍一下,转让教育商标时要注意什么。

一、卖方保证该41类教育商标转让注册商标是该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卖方保证提供的文件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该注册商标的转让性质是商标所有权永久性的转让。

二、该注册商标是合法有效的商标。

三、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日前没有许可给第三方使用过;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前不存在与第三方争议;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前不存在被第三方财产诉讼保全;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甲方应将自己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卖方承诺不在注册有效期内自己经营或许可他人经营带有与转让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也不得从事任何与该商标竞争的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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