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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南京商标注册信息?

作者:江苏荣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03 08:21:15

商标非常重要,商标对于企业来说意义非凡,而且,我们也同时要注册防御性商标,例如,注册了老干妈,也要注册老干爹,注册娃哈哈的时候,也注册哈娃娃。这样就能够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品牌不受干扰。那么我们怎么查南京商标注册信息呢。我司现在就告诉大家如何查询南京商标注册信息。大家可以通过商标局网站进行查询商标注册信息,具体的操作可以随时的咨询我司进行商标注册信息查询,今天我们来看看南京商标注册的途径都有哪些。

第一、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自己去,到国家商标局进行商标注册,你需要提供各类的商标注册资料,公司的资质以及费用就可以了。

第二、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公司进行商标注册。

这样能够提高注册商标的效率。两种商标注册途径方法,我们建议大家选择第二种途径,因为专业的商标注册有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经验,可以及时的处理各类问题,也能够迅速的填写,提交各类资料。保证,商标注册顺利进行,能够进行下来。

近很多客户都很担心商标的证书一直不下发,是不是出现什么问题。今天发表文章和大家说一下:商标证书不下发的原因是之前实行新的商标法新版的商标注册证书还没定格,所以一直延迟发放。12月2日商标局公布的新版商标注册证书已经定性,且已经下发了一批新版的证书,所以,后续没有下发的商标证书应该很快也会下发,并没有出现什么问题。

有很多的客户不理解这个做法,这个是商标局统一规定的所以,没办法。只能等待,很多客户也会说,我们找代理公司就是为了快,现在这么慢,是代理公司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想说,商标的审查是国家统一的,并不可能提前或者加快,这个谁也没办法做到,不存在什么绿色通道,希望大家理解。

我们帮你们做的是前期的查询降低注册风险,以及代理申报,不需要你们自己去北京申请,并不能因为商标局的原因直接把所有的责任都说是代理公司的问题。其次,商标的审查是商标局来做的,代理公司没有权利去干涉,我们代理申请之后也是等待商标局的回音。所以,希望大家相互理解。

在商标查询时,关于查询到的成果,要和请求人的商标进行近似判别,由于不只相同商标无法注册,就算是近似也无法注册的下来的,而最终判别成果是依据商标局的检查人员的标准执行的,所以即便是商标代理公司也无法保证通过率的。                    

商标注册流程要注重,近似商标的判别在商标查询时,关于查询到的成果,要和请求人的商标进行近似判别,由于不只相同商标无法注册,就算是近似也无法注册的下来的,而最终判别成果是依据商标局的检查人员的标准执行的,所以即便是商标代理公司也无法保证通过率的。

前期商标存在盲区在我们进行商标请求注册前,需求先进行查询,查询该商标是否存在,以及它的近似商标。可是,就是是在商标局的官方系统中进行查询,也是存在盲区,一般是6~8个月。商标布告与贰言 请求人的商标即便通过了检查员的审阅,进入商标初审布告,也不是百分百进了保险箱。这由于在商标布告期三个月,任何人都可提出贰言,商标局收到贰言请求后向请求人下发贰言辩论通知书,给予请求人辩论权力,然后归纳资料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裁决,甚至当事人双方还有可能进入贰言复审程序。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申请商标注册主要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等。这些权利都有相同的特点:其权利对象都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结合构成的,与商标的构成相同,所以有侵权的可能性。在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即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他人的权益,我们也称之为权利行使的界限。

这一原则在很多法律中有体现,在《商标法》上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二条(修订前的第三十一条),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申请商标注册主要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等。这些权利都有相同的特点:其权利对象都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结合构成的,与商标的构成相同,所以有侵权的可能性。虽然这些权利有相同之处,但毕竟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规定,其差异往往更大。

因此,被侵犯的权利不同,在侵犯权利方面所需要的证据是不同的。其中的著作权与其他几项权利相比,就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外观设计专利权也好,企业名称权也好,都是由相关国家机关进行了登记、注册,在获准登记注册开始产生了相应的权利,相关的登记、注册文件也是该权利是否存在的权属证据;著作权则不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从完成之日起就产生了著作权,不需要登记、注册的程序,所以证明谁是著作权人或者作者的证据,与其他权利相比就不太一样。

首先,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一本书中的插图、封面或者一本画册,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该作者也就是著作权人。如果署名作者之外的人主张他才是著作权人,需要提供与署名作者之间的合同、授权书、声明、判决书等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在商标案件中,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经常被使用的证据之一,也有人误认为著作权登记证书像专利证书一样属于权属证明。其实,著作权登记证书与专利证书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前面说过,专利权的产生不是自专利技术方案作出之日起,而是自专利申请通过审查并公告之日起,所以专利证书是专利的权属证明。但是,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不用登记,作品也有著作权。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是作品著作权的唯一权属证明,只是证据之一。

根据目前的法律制度,著作权登记过程中并不对作品进行实质审查,所以作品是原创作品还是侵权作品,著作权登记机构是不管的。在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时间,一个是作品完成时间,一个是登记时间。作品完成时间,由登记申请人自行填写;而登记时间是客观的,由著作权登记机构填写。所以,登记时间更具有法律意义。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以上特点,在实践中,如果主张权利的人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又有相反证据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存在问题,则著作权登记证书起不到相关的证明作用。例如,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时间的,无论上面写的作品完成时间是什么时候,均不能证明权利归属;著作权登记证书上面登记了作品归属,其他人有相反证据证明作品的作者另有其人的,以其他证据为准。

再次,一般情况下,已经注册的商标不能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也就是说,商标注册证书只是商标权权属的证据,不是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证据。即使把某一图形注册为商标,并不排除有其他的著作权人的可能性。不过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在“MASTERART及图”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但是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注册时间,而商标登记证书不是著作权的权属证据,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之后,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 商品订单等其他证据,综合在一起认为虽然不能证明上诉人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构成了作品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这种综合判断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一定的风险,值得注意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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